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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委,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工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2008]36号)和《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9]41号)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度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对象条件 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每年申报和确定一批。2009年度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在全市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人才中进行申请申报。 申请对象必须是《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第二、三、四类人才之一(企业法人代表、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和配偶除外),并符合相关条件。第一类人才由市经贸局单独组织申请申报,不纳入这次申请申报范围。 二、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 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申请程序如下: 1、凡符合购房货币化补助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向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人才工作实绩和单位实际,企业可同意全部或部分对象申请要求,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经企业审核后于 3、乡镇、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于 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表、聘用劳动合同、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学历需经国家教育部门认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外省职称取得人员需提供相关评审材料或相应省人事厅职称鉴定意见)、各级培养证书或文件、2008年10月至今工资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 三、补助资金申领办法及所需资料 已缴纳企业配套资金的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在上虞新购商品住房时,可按规定向市人才办申请领取购房补助个人财政专户资金,填写《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个人财政专户资金申领表》(附件2),报市人才办审批同意后领取。 申请领取个人财政专户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申领表、个人银行帐号(卡号)、身份证、企业在职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纳税凭证、房产证、土地证(房产证、土地证上需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等原件及一式三份复印件(如属按揭购房的,可不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但应出具建设土管部门提供的“已办房产证、土地证并加注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享受对象,五年内限制转让”字样的证明)。 四、有关要求 1、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购房货币化补助对象的申请申报工作,及时组织召开工业企业相关负责人会议,广泛宣传《上虞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布置落实符合条件补助对象的申请申报工作,动员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2、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购房对象申请资料认真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及时退回。申请对象的有关资料由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统一收集后上报市人才办(联系电话:82212727),上报截止时间为 3、申请人和企业在提出购房货币化补助申请时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补助的,一经发现,市人才办有权向申请人全额收回购房补助款,并可按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其支付利息;虚报企业和个人今后将不再享受市人才购房货币化补助政策。 附件:
中共上虞市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